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厦门经济特区海洋经济促进规定
发布者:wx****df
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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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海洋经济促进规定
(2023年12月26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海洋强市,打造国际特色海洋中心城市,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洋经济发展遵循陆海统筹、创新驱动、绿色发展、开放合作、多元共建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将海洋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海洋经济发展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涉海政策制定、重要规划编制、重点产业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资源保护利用等重大事项。
市海洋发展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海洋经济发展工作,按照规定编制本市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开展海洋经济统计,组织实施运行监测与核算,发布海洋经济发展成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海洋经济发展工作,确定主管部门,落实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海洋经济发展工作情况。
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区人民政府海洋经济发展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依照规定予以考核。
第四条 推进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优化海洋产业发展空间布局,依托海沧涉海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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