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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公众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第三条【管理权限】 发展改革部门按权限统筹做好项目规划、审批核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是垃圾焚烧设施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行业技术审查,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监管以及行业指导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项目并网调度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加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管理。电网企业负责并网发电项目的接入系统服务,确保生活垃圾焚烧所发电量全额上网,开展电费及时结算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能职责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规划
第四条【规划管理】 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是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的基本依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编制,并视情况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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