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
深圳市卫生健康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卫生健康数据活动,保障数据安全,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卫生健康数据有序流动和开放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的卫生健康数据处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处理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卫生健康数据,是指在疾病防治、健康管理、医学教学和科研、医疗管理、行业管理等过程中产生的与卫生健康相关的数据。
(二)卫生健康公共数据,是指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或者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卫生健康数据。
(三)卫生健康个人数据,是指依法收集或者产生的,载有可识别特定自然人信息的卫生健康数据,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数据。
(四)卫生健康敏感个人数据,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
加载中...
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