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
济南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办法
(2023年10月2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86号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的数据授权、加工处理、安全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人民团体以及其他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等(以下统称数据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是指大数据主管部门或者数据提供单位(以下统称授权单位)按规定与符合条件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运营单位)签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协议,依法授权其在授权运营平台对公共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开发形成公共数据产品并向社会提供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产品,是指利用公共数据加工形成的产品,主要形态有数据组件、数据模型、数据核验、数据服务、数据工具、数据
加载中...
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