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河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发布者:wx****b7
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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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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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2016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等九部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候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对气候变化,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候资源,是指气象要素中可被开发利用的太阳能、风能、热量、降水、云水和大气成分等资源。
第三条 气候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坚持保护优先、统筹规划、趋利避害、科学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根据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特点,将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对气候变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规定将由地方承担的气象基础性公益事业部分纳入地方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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