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
湖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和规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加快“数字政府”建设,促进政务部门业务协同,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政务部门之间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资源,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各类信息的总称,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二)政务部门,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三)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遵循需求导向、无偿使用、统一标准、统筹管理、安全可控、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中的重大
加载中...
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