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7号——转板
发布者:wx****11
202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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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
第7号——转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转板相关信息披露、股票停复牌、终止上市等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关于高质量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意见》《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请转板有关事宜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上市公司筹划转板相关事宜,应当做好保密工作,控制知情人范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相关信息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四条 上市公司申请转板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及本所有关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上市公司启动转板,应审慎评估是否符合转板条件,并按照相关规定聘请保荐机构进行保荐。上市公司选聘保荐机构,应当综合考虑保荐机构在其拟转入板块的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业务经验、执业质量等因素,充分了解保荐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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