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济南市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者:wx****9c
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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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10月20日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提高安全作业能力,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山东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在适宜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合理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实现增雨雪、防雹、消减雨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等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人工影响天气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统筹解决人工影响天气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绿化、应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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