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监管办法
发布者:wx****53
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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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
合作区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高质量发展,规范海关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遵循信用管理、风险管理、分类管理理念,依照本办法对下列对象实施监督管理:
(一)合作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特区)之间进出的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人员、货物、物品;
(二)合作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之间进出的免税、保税货物;
(三)从内地进入合作区申报出口的货物;
(四)从合作区的对外开放口岸免税放行入区再进入内地的物品;
(五)合作区内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前款规定的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人员、货物、物品,应当从合作区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
第三条 海关依法负责合作区的对外开放口岸及其他设立海关的地点的监管,查缉走私等违法犯罪行为,对与进出口经营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等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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