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者:wx****49
202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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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镇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公交场站、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地(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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