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
发布者:wx****34
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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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
《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
的决定
(2024年1月27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海南,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以下简称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条第一款改为两款,分别作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省级地方性法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省级地方性法规,包括根据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四条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十条规定制定的海南经济特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
将第二条第二款改为第七十九条,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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