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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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加快推进政务数据采集归集、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充分发挥政务数据资源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提升政府治理现代化水平、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字、数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等各类结构化、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承担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归集、共享开放、开发利用等管理工作。
自治区大数据中心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指导下,负责自治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组织全区政务数据资源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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