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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发布者:wx****9e
2024-03-29
502 KB 34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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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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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 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行为,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适用规则。 第二条 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本适用规则。 本规则与《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配套实施,用于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本《裁量基准》,是指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限,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一般和从重情形的裁量档次和处罚标准。 第三条 本规则及《裁量基准》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权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等,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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