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wx****ad
202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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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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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开发利用,构建全区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体系,规范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共数据资源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
登记主体是指根据工作职责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数据资源,以及依法依规对授权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登记机构是指由数据主管部门设立或指定的,提供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服务的事业单位。
登记平台是指由登记机构运营管理,支撑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全流程服务管理的信息化系统。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是指登记机构按照登记程序将公共数据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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