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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F:中国宏观经济专题报告(第67期):美债“软”上限与美债供求失衡的风险.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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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7年,美国国会以立法形式确立国债的限额发行制度,实施这一制度的法律依据是 美国的《第二次自由债券法案》。 1917年之前,美国政府每当需要借款时,都要向国会一事一报,在获得国会批准和授 权后,方能实施筹融资计划。这会导致当届政府或将出现过度透支,出现对下届政府 不负责任的行为。从这个视角看,债务上限作为一项“财政规则”并不是坏事。 1917年当时确定的上限115亿美元,截止到2021年12月,美国债务上限规模达到了31.4 万亿美元。美国债务上限总共提高了110多次。1960年以来,美国已经上调了79次债 务上限,平均每9个月就会提高一次,债务“软”上限就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1917-1939年,对财政部债务的法定限制从严格的“项目控制”基础演变为更宽松的结 构,以适应财政部大幅扩大的再融资业务,采取总负债实行单一限额的制度,债券发 行制度也更具有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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