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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wx****18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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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7号),切实加强全省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进一步明确城市古树名木保护要求,强化行业监管,提升管养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区内(除城市林地及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外)的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内容,设区市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指导全省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设区市(含平潭、以下不再列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参与城市古树名木鉴定、抢救复壮、养护管理、安全评估、保护方案审查、移植可行性论证、死亡鉴定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城市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 (一)名木不受树龄限制,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三)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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