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发布者:wx****df
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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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及相关的管理、监督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规定所称单位,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含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单位和职工均有按照《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并享有《条例》规定的权利。
第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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