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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依据。为加强和规范大理州数据分类分级管理,促进数据流通、开发和利用,释放数据价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结合大理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大理州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以下简称“各类主体”)在存储、传输、共享、开放、加工、交易、销毁等活动中的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活动。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的数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原则。分类分级管理以提升数据归集、数据元件加工和交易安全合规保障能力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相结合,企业主体、行业指导、政府监管相结合,分类标识、逐类定级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主体职责。州数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和大理州数据分类分级制度,指导和监督各类主体做好数据分类分级工作。
数据运营服务中心指导监督各类主体按要求编制本单位数据分类分级具体规定,对自身持有的数据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确保数据安全。
第五条 分类分级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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