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
发布者:wx****b1
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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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排水行为,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水环境,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建成区和县城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不包括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等和农村内排水与污水处理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工业废水排放、农业生产排水、水利排灌以及排污单位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系统治理、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全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工作,指导全省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排水防涝和海绵城市建设等工作。
市、县(区)排水主管部门按照属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并监督管理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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