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经纪公司提供数据服务协议框架(金融基础设施版)
资源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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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1
货币经纪公司提供数据服务协议框架
(金融基础设施版)
一、货币经纪公司向金融基础设施提供数据服务,双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数据提供和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
二、货币经纪公司与金融基础设施签订协议,不得附带排他性、限制竞争性条款。双方在协议中应明确提供数据类型、数据内容、数据用途、授权范围、载体方式等内容。
三、货币经纪公司除了按监管规定需向金融基础设施报送的数据之外,可根据提供数据的类型数量、是否对数据进行加工衍生处理、数据推送频率、数据传输和维护成本等,向金融基础设施收取合理费用。
四、货币经纪公司向各类金融基础设施提供相同类型标准的数据,收费标准应一致;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金融机构通过金融基础设施购买、接收、下载相关数据。
五、金融基础设施与货币经纪公司数据合作以履行金融基础设施职能为目的的,未经货币经纪公司授权同意,不得向本单位用户以及其他主体销售、转发相关数据或提供数据下载等。
六、金融基础设施将货币经纪公司数据用于商业用途的,应当参照金融信息服务商和货币经纪公司开展数据合作的要求,与货币经纪公司另行签订协议。
七、金融基础设施发布最优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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