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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地区工业品买卖合同(BTHF-2023-0102)

发布者:wx****9c
202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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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地区工业品买卖合同(BTHF-2023-010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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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合同各方具体权利义务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示范文本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充分理解合同条款,自行承担合同订立和履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定本示范文本的选择性条款。“□”后为待选内容,以划“√”方式选定,以划“×”方式排除,不应留有未标记的“□”;划线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未做约定的,请在划线处打“×”,以示删除或不适用。 3.定金是确保合同订立或履行的一种担保方式。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买卖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使用定金条款。买受人在支付定金前,请充分了解“定金”的法律概念,知悉违约的法律后果。 4.在签订合同前,买卖双方应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中“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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