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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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1.1 为减少城镇开发建设行为对自然水文环境和水生态环境的破坏,缓解城市化 过程中带来的水生态破坏、水资源短缺、水安全风险等问题,将城市建设成“自然积 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而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各级规划编制、各类新建、改建、 扩建项目中海绵城市项目的设计、建设及维护管理。
1.3 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应遵循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近远结 合、分区建设、管治并重的原则。
1.4 在与海绵城市有关项目的规划、设计中,规划、给排水、建筑、风景园林、 道路交通、桥梁、防洪等专业应密切配合,相互协调。
1.5 海绵城市的规划、设计除满足本导则要求外,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相关 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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