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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大数据条例
(202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四章 开发应用
第五章 产业发展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数据资源管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大数据在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社会治理中的应用,加快数字陕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的基础设施建设、资源管理、开发应用、产业发展、安全保障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以及对数据集合开发利用形成的新技术和新业态。
第三条 大数据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创新引领、共享开放、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大数据工作,理顺大数据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大数据治理制度和标准体系,完善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大数据统筹协调机制,将大数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推进大数据基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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