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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政务信息工作在政府工作中的决策参考作用,实现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把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服务决策。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运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履行职能、科学决策和依法行政提供信息服务。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坚持“三服务”的原则,在为本级政府做好服务的同时,积极为上级和下级政府服务。
第五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网络,完善工作机制,确保信息渠道快捷畅通,工作高效运转。
第二章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
第六条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和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县(市、区)政府及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政务信息工作,并确定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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