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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建委:上海市在沪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4版)

发布者:wx****45
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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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在沪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4版) 一、评价范围 本市工商注册及外省市进沪的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企业”)。 二、评价规则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采取百分制,满分为100分。监理企业初始分值确定为65分。 评价得分=初始分值+加分项分值-扣分项分值。加分项包括工程业绩信息、奖项信息和其他信用信息,累计加分以35分为限;扣分项包括不良信用信息,从评价总分中扣除,扣完为止。 三、评价时间 每日零点,以上一个自然日为评价日,更新评价得分。 四、生效日期和追溯时长 (一)工程业绩信息 本市或外省市工程业绩,以建筑业企业完成业绩信息报送时间为生效日期,自评价日起追溯两年。项目竣工相关手续完成后超过两年未报送业绩信息的,不纳入信用信息评价。 (二)奖项信息 以奖项信息公布文件的发文日期为生效日期,自评价日起追溯三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 在本市或外省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中,受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等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处罚作出日期为生效日期,自评价日起追溯两年。监理企业完成信用信息修复的,自评价日起追溯一年。 其他经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以录入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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