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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

发布者:wx****a4
202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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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自治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 序号 事项名称 职权类型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法定 实施主体 第一责任 层级(建议) 1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本目录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事项,限于应急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下同)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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