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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办函〔2022〕10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3〕1号)精神,加快建设沧州市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建设背景
(一)建设现状。
1.政务数据管理职能基本明确。2017年以来,沧州市出台《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17〕35号)、《沧州市大数据资源管理办法》(沧政字〔2020〕17号)、《关于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的实施细则》(沧政办字〔2021〕108号)、《沧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方案》(沧政办字〔2021〕142号)、《关于建立沧州市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推进机制的通知》(沧政办函〔2021〕17号)等系列文件,明确了沧州市大数据管理办公室为全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建立了以常务副市长为总协调人,各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数据共享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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