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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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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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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4版) 一、评价范围 本市工商注册和外省市进沪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业企业”)。 二、评价规则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采取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建筑业企业初始分值确定为65分。 评价得分=初始分值+加分项分值-扣分项分值。加分项包括工程业绩信息、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信息和奖项信息,累计加分以35分为限;扣分项包括不良信用信息,从评价总分中扣除,扣完为止。 三、评价时间 每日零点,以上一个自然日为评价日,更新评价得分。 四、生效日期和追溯时长 (一)工程业绩信息 本市或外省市工程业绩,以建筑业企业完成业绩信息报送时间为生效日期,自评价日起追溯两年。项目竣工相关手续完成后超过两年未报送业绩信息的,不纳入信用信息评价。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信息 以发布评价结果信息日期为生效日期,自评价日起追溯一年。上一年度未完成评价的,往前追溯到最近一个年度。未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的,按照无竣工项目记分。 (三)获奖信息 以奖项信息公布文件的发文日期为生效日期,自评价日起追溯三年。 (四)不良信用信息 在本市或外省市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受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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