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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航道、通航建筑物及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指南(试行)

发布者:wx****65
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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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航道、通航建筑物及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指南(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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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通航建筑物及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指南(试行) 1 总则 1.1 为指导科学辨识、评估与管控航道、通航建筑物及航运枢纽大坝运行涉及通航条件的安全风险,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工作的意见》(交安监发〔2021〕2号)等,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适用于航道、通航建筑物及航运枢纽大坝运行涉及通航条件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 1.3 航道、通航建筑物及航运枢纽大坝运行涉及通航条件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应执行国家和交通运输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本指南。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系统可按本指南和相关标准对其负责的沿海航道图测绘和沿海航标进行运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关于航运枢纽大坝电力系统运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执行电力行业有关标准。 1.4 航道养护单位(以下简称“养护单位”)是航道运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的责任主体。通航建筑物及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单位(以下简称“运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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