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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数据流通交易运行,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发〔2020〕9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发〔2022〕32号)、《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等有关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数据流通交易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数据流通交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场景牵引、释放价值,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安全发展的原则,遵守行业准则。
第四条 鼓励多元化数据流通交易,强化政务数据供给,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数据流通交易,激发社会数据流通交易活力,培育数据流通交易产业生态。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省大数据局负责指导、协调、调度全省数据流通交易管理工作,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指导全省统一的数据流通交易平台建设,推进数据流通交易产业生态发展,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在数据交易场所开展数据交易。
第六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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