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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管理办法

发布者:wx****00
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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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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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吉林省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完善的住宅工程风险保障机制,提升工程建设质量水平,切实维护住宅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指由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的损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的,因勘察、设计、施工及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合同的约定,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保险合同的索赔权益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的投保保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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