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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建设数字赋能、融合发展的数字强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态。
第三条 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应当遵循创新驱动、融合发展、数据赋能、应用先导、普惠共享、协同共治、安全有序、包容审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作为本区域的重要战略,加强对数字经济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数字经济发展推进协调机制,建立数字经济专家咨询委员会,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和实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政策和工作措施,推动本区域数字经济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数字化治理等各方面高质量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要求报告本市数字经济发展情况。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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