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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房地产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形成的用于分析、量化其信用状况的经营、履约信息。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研究行业信用制度建设,统筹开发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
各市、县(市、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评价实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及有关制度的细化落实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和“谁提供、谁负责,谁披露、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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