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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实施
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健全碳排放交易权交易制度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碳排放权改革的工作要求,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积极发挥市场机制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低碳发展中的作用,根据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 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部令 第19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改革全面融入全国碳市场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3〕27号函)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包括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确定,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及月度信息化存证填报、审核,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核查、复核,配额的分配、清缴,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碳排放数据公开等,以及对前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开展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确定,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及月度信息化存证的审核,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信息公开等相关活动。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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