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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全市公共数据开放和开发利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数据要素有效流动,推动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实施公共数据开放及其相关管理行为,以及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对开放数据的利用行为,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开放,或者法律、法规对公共数据开放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
(一)公共数据,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获取或制作的数据资源,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纳入公共数据管理的其他数据资源。
(二)数据主体,是指相关数据所指向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三)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数据的公共服务。
(四)公共数据开放主体,是指提供公共数据开放服务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
(五)公共数据利用主体,是指对开放的公共数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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