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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建立新型数据信托机制
周辉 张心宇 大数据战略研究中心
为了推动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和数据要素价值释放的有机结合,破除当前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难题,实现数据流通利用机制创新至关重要。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下称“数据二十条”)。“数据二十条”在着力发挥数据要素经济价值的同时,高度重视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提出将探索由受托者代表个人利益,监督市场主体对个人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加工、使用的机制。这为使用信托工具推动提升当前数据保护、利用及监督水平,更好赋能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了有效指引。
从我国信托法关于信托的界定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个人信息受托人的规定出发,数据信托应是指委托人(数据主体)基于对受托人(数据处理者)的信任,将其数据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及法律规定,对其数据进行管理或处分。但实际上,由于数据主体与数据处理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且数据处理者作为受托人往往也是受益人,角色的混同、信任的缺失导致数据主体权益受损风险较大。基于“数据二十条”强调由受托者需“代表个人利益”“监督市场主体”的定位,数据信托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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