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发布者:wx****c0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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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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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提升治理水平,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农村地区和乡镇集镇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 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因地制宜、注重长效、综合利用、统筹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监督全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生活垃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提请县级政府明确农村生活垃圾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由其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包含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设备的建设和运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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