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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务数据共享应用管理办法
(《河北省政务数据共享应用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0月25日省政府第1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政务数据安全有序共享,促进政务数据高效应用,提高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务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务部门之间非涉密政务数据的共享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务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按需共享、依法应用、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工作。政务部门开展政务数据共享应用相关工作的必需经费,统筹本部门预算资金予以安排。
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是省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规划、推进、指导、协调、规范、监督全省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主管部门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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