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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老年教育规定

发布者:wx****d9
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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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教育规定 ​ (2023年12月26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继续受教育权利,促进老年教育事业发展,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老年教育,是指为满足老年人增长知识、丰富生活、陶冶情操、提高素质、增进健康、服务社会需求开展的学习活动,是终身教育和老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规定所称的老年教育机构,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的从事老年教育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 老年教育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开放共享、按需施教、普惠多样的原则,引导老年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积极老龄观。 第四条 老年教育是城乡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推进老年教育工作,研究解决老年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教育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养老、精神文明、教育等工作,优化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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