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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行为,促进数据高效流通和充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山东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部署,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保护试点期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数据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依法依规获取,经过一定规则处理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智力成果属性及非公开性的数据集合,享有的自主管控、加工使用、经营许可和获得收益等权益。
本规则所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是指知识产权部门对数据持有人或处理者拥有的符合前款条件的数据集合依申请进行登记的行为。
第四条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遵循依法合规、自愿申请、公开透明、诚实信用、安全高效的原则。
涉及重要数据、核心数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是本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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