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市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确保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1号)和《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苏市监规〔2022〕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市局修订形成了《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版)》,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