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wx****5c
201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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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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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包括以下情形:
(一)行业机关在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持有的数据;
(二)医疗、教育等公共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持有的数据;
(三)其他可用于社会化运营的公共数据。
通过以上方式产生或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在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的前提下,应纳入授权运营范围。对确需排除在授权运营范围之外的数据资源,应当说明理由,报省人民政府审议,形成负面清单。负面清单由省数据主管部门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是指将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授权符合条件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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