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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环境类小型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调查评估与磋商规定

发布者:wx****4d
2024-03-18
284 KB 2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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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环境类小型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调查评估与磋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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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环境类小型生态环境 损害案件调查评估与磋商规定(2023年版) 第一条 为规范污染环境类小型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以下简称小型案件)的调查、评估和磋商工作,提高办理案件效率,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小型案件,系指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且生态环境损害量化金额(不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估算值低于三十万元的污染环境类生态环境损害案件。 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小型案件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法排放或倾倒固体废物的; (二)超标或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超标或超总量排放、倾倒水污染物的; (四)其他符合小型案件情形的。 第四条 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执法部门应当对符合第三条情形的案件实施“一案双查”,在制作询问笔录、勘查笔录等证据材料时,准确记录违法排放、倾倒污染物的数量等关键信息,填写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表(见附件1),提交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法制部门。 违法排放、倾倒污染物的数量等关键信息,可以通过实测法、物料衡算法等方法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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