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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wx****26
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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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对地方落实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给予补助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8年12月31日。到期前,财政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医保局组织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障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等。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四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主要用于: (一)缴费补助。 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给予补助。对未就业、不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且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二)医疗费用补助。 1.对优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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