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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

发布者:wx****36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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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 为加强对绿色制造体系第三方评价工作的指导,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行为,制定本工作要求。 一、基本条件 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保持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三)从事绿色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能源、环境、生态、低碳、生命周期评价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四)评价机构人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 (五)具备开展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等领域评价的能力,近五年主导或参与绿色制造相关评审、论证、评价或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制定等。 二、参考程序 参与绿色制造体系评价活动的评价机构应建立规范的评价工作流程,包括: (一)评价工作受理 评价机构受理评价工作后,应对受评价方申报要求的符合性和评价活动的可行性进行评估,收集受评价方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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