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
德阳市数据要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德阳市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施方案》(德委办发〔2021〕8号)要求,建立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化体制机制,提升数据融合、运营和开发利用水平,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数据归集、数据元件开发和交易、数据产品开发和交易等数据要素市场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数据要素,是指参与社会生产经营活动,与其他生产要素相互融合、不断迭代,为使用者或所有者带来经济社会效益,以电子方式记录的数据、数据元件、数据产品等资源形态。
本办法所称的数据元件,是指数据通过脱敏、脱密、聚合等方式处理后形成的数据集,或通过建模形成的数据特征。
本办法所称的数据产品,是指利用数据元件和数据资源分析研究、加工处理所形成的能发挥数据要素价值的产品。
第四条 本市数据要素管理遵循“安全和发展并举,流通利用和权益保障并重”的原则,鼓励数据依法合规归集、安全合规开发和合理有效利用,促进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保障个人、组织在数据要素市场化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大
加载中...
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