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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数据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背景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发〔2022〕32号)《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云发〔2021〕3号)要求,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数据资产,正确体现数据资产的价值量,规范数据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9号——数据资产评估》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大理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数据资产,是指由特定主体合法拥有或者控制,能进行货币计量的且能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数据资产评估包括数据资产评价(以下简称“资产评价”)和数据资产价值评估(以下简称“价值评估”)两个主要环节。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评价是指数据资产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数据评价标准,接受委托分别对数据资产质量、成本、应用等方面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价值评估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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