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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wx****25
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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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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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 运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的运作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权,是指依据《实施方案》划转的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的国有股权。 本办法所称现金收益,是指划转的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的国有股权分红,以及通过国有股权及分红运作等形成的现金收益。具体包括: (一) 直接划转和再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现金分红; (二) 国有股权运作产生的转让收入、清算收入等现金收益; (三) 替代或者补足无法追溯划转的国有股权而向承接主体交纳的现金; (四) 现金收益运作产生的收益。 承接主体持有的现金收益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上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第三条 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应当坚持保障安全、独立运行、单独核算和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实现保值增值,并接受考核和监督。 第四条 财政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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