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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
(2018年9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本市公共数据整合应用,推进“一网通办”建设,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工作的规划、建设、运维、应用、安全保障和监督考核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一网通办”,是指依托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线下办事窗口,整合公共数据资源,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推动群众和企业办事线上一个总门户、一次登录、全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第四条(管理原则)
本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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