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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发布者:wx****19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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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妆品标准化管理,规范化妆品(含牙膏,下同)标准制修订工作,建立公开、透明、高效的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工作机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准,是指由国家药监局依据职责组织制修订,按照法定程序发布,在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等活动中遵循的统一的技术要求。 化妆品标准包括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化妆品标准的制订、修订,包括立项、起草、验证、审查、批准和发布等,以及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快速立项审查程序等。 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制修订还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四条 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急用先行的原则。 第五条 化妆品标准实行信息化管理。中检院(标委会秘书处)负责化妆品标准制修订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第二章 标准立项 第六条 化妆品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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